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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系友會章程

96.11.10 系友大會通過

105.01.30 系友大會修訂

108.01.26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1.01.15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連絡化學系所畢業生之感情、互助合作,協助發展母校化學系所之教學研

究工作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化學館,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1.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

2.定期召開年會,協辦各屆畢業生聚會。

3.收集系友資料發行系友通訊刊物。

4.提供獎助學金及貸款、捐款協助母系推展系務。

5.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國立成功大學及其前身台灣省立成功大學之化學系、應用化學系、及化學研究 所畢業或肄業者,或曾在前列系所服務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利、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之義務,並應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選舉理監事,在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任期均為三年。現 任母系之系主任為當然顧問,其餘理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就會員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 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至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

第十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職務於 第九屆起與財團法人田明朋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田基會)董事會合併執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兼任田基會董事長;副理事長二人,兼任田基會常務董事; 資深理事十二人(不含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田基會董事。理事長任期為三年, 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監事會設常 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聘。本會理監事、 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本會置行政助理一人,由理事會遴聘之;工讀生若干人,以提供化學系在學生 工讀機會為優先。行政助理承理事長之指揮,處理日常會務,敘薪標準比照科 技部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

第十四條: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經會員 百人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最遲均應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缺

席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自由捐贈。

2.成大文教基金會贊助。

3.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經費報告並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