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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田明朋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董事會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董事會修訂

八年八月卅一日董事會修訂

第 一 條:本基金會為紀念田明朋教授及提昇化學技術之開發與研究,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田明朋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宗旨為培育化學科技人才,推動化學技術之開發與研究,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
  • 獎助化學系所學生之學術論文發表。
  • 補助學術專題研究及專題講座。
  • 捐款人指定之項目。
  • 其它有關化學技術開發與研究的學術活動之補助。
  • 化學系館建設及維護。
  • 化學系友會相關活動之補助。
  • 不定期捐贈國立成功大學,增進學術發展與教學研究活動。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参佰萬元整,由本會籌備委員會負責募集,俟本會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人士捐助。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東寧路226-1號。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 基金會業務計劃之訂定及推行。
  •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獎助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辦法之訂定。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董事之改選(聘)。
  • 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到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遴選產生之,董事會視情形需要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第 八 條:本會由董事互選產生二到三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全體董事於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會務。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 條: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時,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解散之擬議。
  • 基金之動用。
  • 以基金填補短絀。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及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董事會設置執行長一人、並視需要得設秘書、會計及出納,依據董事會之決議辦理會務,執行長為無給職,其餘人員得酌支酬勞。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當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函報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送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告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本章程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經董事會通過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經主管機關許可,復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向地方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修訂:

  1.  89年11月23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設立基金增資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2.  97年 5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改章程第二條增列第六項及第七項。
  3. 100年10月29日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設立基金增資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
  4. 108年 8月31日第七屆第三次修改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